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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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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指檢察機關辦理之案件,而由其他機關或人員
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及其等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
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
退、離職後亦同。
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
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
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有關國家機密文書之拆封、分文、保管
、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
檢察機關應設置存放國家機密卷證、資料及檔案之專區,並與一般檔案、
贓證物品分別存放。
前項國家機密卷證、資料之存放場所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
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
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
前項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
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對於人員、物品之進出,應予以管制,並造冊列管
,載明進出人員、時間、目的。
國家機密送達檢察機關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
。如有異狀,應報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拆封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收發人員應依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國家機密之收發應另立專簿登記,不摘錄案 (事) 由。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指定專責檢察官偵辦,並負責偵辦期間之相關卷
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
員保管,存放指定之處所。
前項案件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
或指定處所。
製作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筆錄之人員,應於當日整理完畢,送交檢察官保管
。
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資料,有複製之必要時,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指定專責人員製作,並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
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及其份數。
檢察機關之卷證有複製之必要時,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
指定專責人員在辦公處所內為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有關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或筆錄等,應另以密封卷保存。
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文書時,應加密處理。
涉及國家機密之簽擬、封發及傳遞方式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文書之分文 (交辦) 、陳核 (判) 、送會、送繕、退稿
    、歸檔等流程,由承辦檢察官親自或其指定之人員傳遞為原則,傳遞
    時,應使用保密封套或專用加鎖之保密箱 (夾) 。
二、涉及國家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因誤繕、誤印之廢紙、
    複印紙等,相關人員應即時銷毀之。
三、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對外發文時,其封發,應使用雙重封套,內封套
    左上角加蓋『機密』文字,並加密封,上下兩端封口應加蓋「密封」
    戳記,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 (發) 文地址、收 (
    發) 文者,暨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
    內容之註記。
四、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之傳遞,完成前款之程序後,得派專人送達,不
    宜以電子公文交換。
因偵辦案件需要,檢察機關內部調借國家機密卷證、資料或檔案,應填具
調卷單,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向保管人調借。
檢察官因偵辦案件,有向其他機關調借涉及國家機密大型證物之必要時,
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之。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偵查終結時,其製作之書類,不宜詳載國家機密之內
容。
前項案件,如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職權或聲請送再議或聲
請交付審判者,相關之卷證,應由專責人員遞送該管法院或上級檢察機關
。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提起公訴或有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必要時,相關卷證
之複製、移交,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因偵辦案件,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應於偵查終結後,立即歸
還。
前項情形,所調借或製作之國家機密複製物,除因全程到庭實施公訴或送
上級檢察機關審查者外,亦適用前項規定。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
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偵查終結情形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
、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於
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
前項專用封套,檢察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
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國家機密案卷之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
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
點收章備查。
有關歸檔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
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提供。
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
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
    之損害。
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之責任與原因。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
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本辦法所定由檢察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
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