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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 8 條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指定專責檢察官偵辦,並負責偵辦期間之相關卷
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
員保管,存放指定之處所。
前項案件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
或指定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