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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 6 條
國家機密送達檢察機關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
。如有異狀,應報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拆封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收發人員應依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