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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 19 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
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偵查終結情形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
、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於
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
前項專用封套,檢察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
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國家機密案卷之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
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
點收章備查。
有關歸檔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