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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 立法理由: | |
壹 目的
一、國內 毒品及安非他命氾濫情形日益嚴重,有鑑於本監收容之煙毒、
麻品人犯已逾千人,並有不斷增加之趨勢,而煙毒犯對毒品之需求甚
殷,無所不用其極的想利用各種管道走私毒品、麻品流入本監,為全
面防杜毒品、麻品流入本監以穩定受刑人囚情,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
,並確保本監安全,特訂定「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麻品入監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依據
二、本辦法依據本監第二次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提案三決議事項辦理。
參 可能流入管道及發生弊端暨防杜措施
三、可能流入管道及發生弊端暨防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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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流入管道及發│防 杜 措 施│權責單位│
│生弊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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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員工、廠商│(1) 廠商及技術人員進入本監戒護│戒護科、│
│ 、技術人員│ 區前,主辦單位應事先告知關│相關單位│
│ 、補校教師│ 之戒護規定;進入戒護區時,│。 │
│ 、特別接見│ 衛門或側門主管應先搜身檢查│ │
│ 家屬及親友│ ;陪同人員慹防止廠商進入非│ │
│ 、出庭還押│ 工作範圍,避免與受刑人接觸│ │
│ 之受刑人、│ 之行為。參觀、視察暨司法調│ │
│ 返鄉奔回監│ 查人員由本監人員陪同者,由│ │
│ 之受刑人、│ 衛門登記後,可免搜身檢查手│ │
│ 保外就醫回│ 續。衛門主管應對特別接見家│ │
│ 監之受刑人│ 屬、親友及出庭還押、返鄉奔│ │
│ 等進入戒護│ 喪、保外就醫回監之受刑人加│ │
│ 區,容易夾│ 強檢身工作,防止夾帶毒品、│ │
│ 帶毒品、麻│ 麻品進入戒護區。 │ │
│ 品進入。 │(2) 教化科加強與外聘教師溝通,│教化科、│
│ │ 凡補校學生有不當請求,均交│戒護科。│
│ │ 由管理人員按監規處理;外聘│ │
│ │ 教師如與補校學生有不當行為│ │
│ │ 即不再續聘,涉及攜帶毒品、│ │
│ │ 麻品之不法情事則依法處理。│ │
│ │(3) 戒護科與政風室應不定時實施│戒謢科、│
│ │ 突繫檢查,防止不肖員工攜帶│政風室。│
│ │ 毒品、麻品及其他違禁品進入│ │
│ │ 並販賣予受刑人。 │ │
│ │(4) 請各科室主管嚴加督導所屬,│政風室、│
│ │ 與政風室配合加強內部員工查│各科室。│
│ │ 核,並強化員工法紀教育及案│ │
│ │ 例宣導,使能知法守法。 │ │
│ │ │ │
│(2) 廠商或採買│(1) 側門主管對於廠商或採買車進│戒護科。│
│ 車等進出車│ 出車輛、物品、駕駛、隨車人│ │
│ 輛、物品、│ 員均應詳加檢查,車輛之進出│ │
│ 人員容易夾│ 戒護區均由本監管理員駕駛,│ │
│ 帶毒品、麻│ 廠商應於側門玄關等候,以防│ │
│ 品進入;外│ 毒品、麻品混入戒護區。 │ │
│ 役單位受刑│(2) 進出戒護區工作之受刑人或外│戒護科、│
│ 人容易與外│ 役單位收封後入監前,由戒護│勞役場。│
│ 人接觸,將│ 主管先行搜身及檢查攜帶物品│ │
│ 毒品、麻品│ 有無夾帶毒品、麻品,再由側│ │
│ 夾帶入監。│ 門或衛門主管搜身檢查,應特│ │
│ │ 別注意有無換穿衣褲、拖鞋,│ │
│ │ 必要時得檢查其私處。 │ │
│ │(3) 外役單位戒護主管應隨時掌握│戒護科、│
│ │ 受刑人之動態,防止監外人士│勞役場 │
│ │ 將毒品、麻品置於外役場所隱│ │
│ │ 密處,於受刑人外役作業時取│ │
│ │ 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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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流入管道及發│防 杜 措 施│權責單位│
│生弊端 │ │ │
├────────┼────────────────┼────┤
│(3) 受刑人家屬│(1) 對於受刑人家屬、親友寄入之│戒護科。│
│ ,親友寄入│ 包裏、菜餚及日用品,逐一嚴│ │
│ 之包裏、菜│ 密檢查;寄入衣褲、毛巾、被│ │
│ 餚及日用品│ 單等布料製成用品,檢查後認│ │
│ ,容易夾帶│ 為可疑應浸泡水中後再轉發受│ │
│ 毒品、麻品│ 刑人,防止藏匿毒品、麻品入│ │
│ 。其特殊管│ 監。 │ │
│ 道有:藏在│(2) 受刑人之書報雜誌應詳細翻閱│戒護科。│
│ 衣服折疊縫│ 檢查,防止厚頁夾層處夾帶毒│ │
│ 合邊內:原│ 品、麻品入監。 │ │
│ 子筆之油墨│(3) 不易檢查之物品一律交由專人│戒護科。│
│ 抽空,毒品│ 統一保管或予以退回;寄送物│ │
│ 、麻品塞內│ 品及包裏者,如受刑人不認識│ │
│ ,油墨黑後│ ,則予以退回。 │ │
│ 與文具混入│(4) 加強舍房、工場、倉庫不定期│戒護科。│
│ ;毒品、麻│ 突擊檢查,防範受刑人持有毒│ │
│ 品溶解於開│ 品、麻品。 │ │
│ 水中,文具│(5) 發現寄送之物品、包裏藏有毒│戒護科。│
│ 用品浸泡其│ 品,應會同政風室追查來源。│ │
│ 中或澆於紙│(6) 教化科(管教小組)平時應加│教化科、│
│ 張上,待紙│ 強「反毒」宣導,必要時請專│戒護科。│
│ 張陰乾,以│ 家學者或其他人士前來演講或│ │
│ 文具郵寄入│ 現身說法;對於煙毒犯平時亦│ │
│ 監(衣褲、│ 應追蹤考核,對於累進處遇、│ │
│ 被單、毛巾│ 教化、操行分數從嚴核記,並│ │
│ 同理可行)│ 加強宗教教化之力量,以期達│ │
│ ;將肥皂挖│ 到潛移默化之功效及教化之目│ │
│ 空,藏入毒│ 的。 │ │
│ 品、麻品,│ │ │
│ 利用肥皂可│ │ │
│ 塑性還原外│ │ │
│ 貌;將毒品│ │ │
│ 、藏於牙膏│ │ │
│ 內、拖鞋和│ │ │
│ 皮鞋夾層內│ │ │
│ 、棉被棉絮│ │ │
│ 內;書本之│ │ │
│ 精裝本各頁│ │ │
│ 結合之夾層│ │ │
│ 及封頁、底│ │ │
│ 頁夾層藏入│ │ │
│ 毒品、麻品│ │ │
│ 。 │ │ │
│ │ │ │
│(4) 受刑人書信│加強受刑人發受書信之檢查,使用暗│戒護科、│
│ 聯繫及接見│號、暗語、綽號之書信,不准其發受│政風室。│
│ 談話使用暗│並予登後毀棄;對受刑人之接見錄音│ │
│ 號、綽號,│監聽,對可疑者作成紀錄,會政風室│ │
│ 企圖從事非│瞭解,以期發掘不法,並防止毒品、│ │
│ 法行為。 │麻品流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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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流入管道及發│防 杜 措 施│權責單位│
│生弊端 │ │ │
├────────┼────────────────┼────┤
│(5) 作業中之受│(1) 工場受刑人不得私工場流竄至│戒護科。│
│ 刑人到處流│ 其他場所,雜役因事到工場需│ │
│ 竄,從事不│ 經主同意後,配掛通行證,途│ │
│ 法勾當;出│ 中不得停留與無關受刑人交談│ │
│ 監受刑人或│(2) 戒護科及政風室加強內外週邊│戒護科、│
│ 外人以空投│ 巡邏查察,四週崗樓主管隨時│政風室。│
│ 丟包式,將│ 留意內外情形,以防空投丟包│ │
│ 毒品、麻品│ ,如發現可疑人、事、物,應│ │
│ 輸入監內。│ 立即報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 │
│ │ 。 │ │
│ │ │ │
│(6) 衛生科雜役│(1) 對於雜役之挑選應慎重及嚴密│衛生科。│
│ 與其他受刑│ 管理,防範與其他受刑人掛勾│ │
│ 人掛勾,傳│ ,傳遞注射針筒或毒品、麻品│ │
│ 遞注射針筒│ 。 │ │
│ 或毒品、麻│(2) 加強注射針筒管制,使用後注│衛生科。│
│ 品,或將尿│ 射之針頭應予銷燬,注射筒應│ │
│ 液檢體動手│ 集中碾碎,防止注射針筒流入│ │
│ 服;外面寄│ 受刑人手中,藏匿施打毒品、│ │
│ 入之藥品未│ 麻品。 │ │
│ 仔細檢查,│(3) 採驗尿液檢體應有衛生科職員│衛生科。│
│ 致毒品、麻│ 及戒護主管監督,不得由雜役│ │
│ 品流入監內│ 單獨從事採驗工作。 │ │
│ 及病舍。 │(4) 外面寄入之藥品經由衛生科長│衛生科。│
│ │ 或醫師之指示及檢驗後由病舍│戒護科。│
│ │ 主管集中保管,按時監督病患│ │
│ │ 服藥。未經衛生科長或醫師同│ │
│ │ 意服用之藥品,不得直接交予│ │
│ │ 保管及服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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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尿液之採集檢驗
四、為加強煙毒犯之管理,並配合防毒品、麻品流入本監,應採集尿液檢
查,檢驗受刑人毒癮潛在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並追查毒品、麻
品來源。五、本監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不定期
辦理尿液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陳報法務部(依據法務部八十年一月
十六日法八○監字第○○七四一號函理;對於有吸食毒品、麻品嫌疑
或認為必要之受刑人,得隨時或不定期採集檢驗;新收受刑人入監,
應採集尿液檢驗;必要時,得全面採集尿液檢驗,以收嚇阻之效。六、取尿之採集,衛生科應事先與戒護科協調辦理,原則上戒護人員將受
刑人帶至衛生科接受尿液採集,外役單位受刑人尿液之採集,衛生科
得就其作業工場採集。七、採集尿液作業應嚴格執行,其過程必須有衛生科職員在場指揮監督,
戒護人員或工場主管應維持秩序防止受刑人有攙水、混合、調換之情
事,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會同監督。場地秩序混亂時,衛生科或戒護人
員(工場主管)得令停止採尿作業,並將不守秩序或企圖作不實收集
之受到登紀,依監規處置,俟秩序維持良好後再進行採尿作業。八、採集尿液過程中,受刑人如未能當場收集或未達相當數量或偽造者,
應集中帶至中央台收集其尿液。九、尿液之採集應分裝成二瓶,受刑人收集其尿液後,酌量倒至另一瓶,
採集尿液後將兩瓶予密封、編號、令受刑人按捺指紋,一瓶準備進行
檢驗,一瓶妥善保存不得拆封。十、尿液收集後應即進行檢驗工作,檢驗前應注意機器之調整、藥劑之調
製,如發現檢驗機器或藥劑之問題,應立即請廠商協助解決,避免影
響驗結果。十一、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戒護科應會同政風室立即
進行檢查工作,包括受刑人衣物、工場、舍房及其他可能藏匿毒品
、麻品處所詳細搜查。十二、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調查局複驗確認後,
再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
日法八二監字第二四九六四號函辦理);各相關單位檢驗結果應有
書面紀錄,造冊保管,以俾查考,非經陳報上級長官核准一不得擅
自銷燬(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法八一監字第一五九八六
函辦理)。十三、尿液檢體應派專人送至調查局複驗;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者,亦應派專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尿液檢體領回。 伍 移送偵辦
十四、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由戒護科會同政風室對該受刑
人作訪談紀錄,以期發掘毒品、麻品來源,並檢同相關資料及證物
一併移送地方院檢察署偵辦。 陸 獎懲
十五、查獲毒品、麻路有功人員予以適當獎勵;如有本監職員參與販賣圖
或涉及其他貪瀆不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受刑人協助查獲
毒品、麻品有功者,應予獎勵或酌予加分;知情不報者按監規處置
,吸食、注射或販賣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柒 修正及施行
十六、本辦法如因法令之修改或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提出修正。
十七、本辦法陳請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議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核備。
*尿液採驗及儲存參考事項*
.尿液之採集量宜在一百㏄以上,送調查局檢驗尿液宜在五十㏄
以上。
.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經六小時以後至三天之內可從尿液中檢驗
出來,於廿四小時內濃度較佳。
.尿液收集後未冷藏,約一星期內;如經冷藏(以攝氏4℃至8
℃最適合)可保存很久;冷藏後再取出,約一星期內有效。
.尿液檢體不可直接照射到陽光。
.所採集之尿液檢體,如要檢驗是否吸食大麻,一定要經過冷藏
。
.煙毒檢驗儀器須二至三個月校正一次(請廠商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