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7
十七、本辦法陳請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議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核備。

      *尿液採驗及儲存參考事項*
        .尿液之採集量宜在一百㏄以上,送調查局檢驗尿液宜在五十㏄
          以上。
        .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經六小時以後至三天之內可從尿液中檢驗
          出來,於廿四小時內濃度較佳。
        .尿液收集後未冷藏,約一星期內;如經冷藏(以攝氏4℃至8
          ℃最適合)可保存很久;冷藏後再取出,約一星期內有效。
        .尿液檢體不可直接照射到陽光。
        .所採集之尿液檢體,如要檢驗是否吸食大麻,一定要經過冷藏
          。
        .煙毒檢驗儀器須二至三個月校正一次(請廠商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