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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17
十七、本辦法陳請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議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核備。

      *尿液採驗及儲存參考事項*
        .尿液之採集量宜在一百㏄以上,送調查局檢驗尿液宜在五十㏄
          以上。
        .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經六小時以後至三天之內可從尿液中檢驗
          出來,於廿四小時內濃度較佳。
        .尿液收集後未冷藏,約一星期內;如經冷藏(以攝氏4℃至8
          ℃最適合)可保存很久;冷藏後再取出,約一星期內有效。
        .尿液檢體不可直接照射到陽光。
        .所採集之尿液檢體,如要檢驗是否吸食大麻,一定要經過冷藏
          。
        .煙毒檢驗儀器須二至三個月校正一次(請廠商校正)。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7
十七、本辦法陳請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議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核備。

      *尿液採驗及儲存參考事項*
        .尿液之採集量宜在一百㏄以上,送調查局檢驗尿液宜在五十㏄
          以上。
        .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經六小時以後至三天之內可從尿液中檢驗
          出來,於廿四小時內濃度較佳。
        .尿液收集後未冷藏,約一星期內;如經冷藏(以攝氏4℃至8
          ℃最適合)可保存很久;冷藏後再取出,約一星期內有效。
        .尿液檢體不可直接照射到陽光。
        .所採集之尿液檢體,如要檢驗是否吸食大麻,一定要經過冷藏
          。
        .煙毒檢驗儀器須二至三個月校正一次(請廠商校正)。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7
十七  本辦法陳請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議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核備。
      *尿液採驗及儲存參考事項*
      .尿液之採集量宜在一百㏄以上,送調查局檢驗尿液宜在五十㏄以
        上。
      .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經六小時以後至三天之內可從尿液中檢驗出
        來,於廿四小時內濃度較佳。
      .尿液收集後未冷藏,約一星期內;如經冷藏 (以攝氏 4℃至 8℃
        最適合) 可保存很久;冷藏後再取出,約一星期內有效。
      .尿液檢體不可直接照射到陽光。
      .所採集之尿液檢體,如要檢驗是否吸食大麻,一定要經過冷藏。
      .煙毒檢驗儀器須二至三個月校正一次 (請廠商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