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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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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  毒品及安非他命氾濫情形日益嚴重,有鑑於本監收容之煙毒、
    麻品人犯已逾千人,並有不斷增加之趨勢,而煙毒犯對毒品之需求甚
    殷,無所不用其極的想利用各種管道走私毒品、麻品流入本監,為全
    面防杜毒品、麻品流入本監以穩定受刑人囚情,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
    ,並確保本監安全,特訂定「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麻品入監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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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依據本監第二次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提案三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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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流入管道及發生弊端暨防杜措施:
┌────────┬────────────────┬────┐
│可能流入管道及發│防        杜        措        施│權責單位│
│生弊端          │                                │        │
├────────┼────────────────┼────┤
│(1) 員工、廠商│(1) 廠商及技術人員進入本監戒護│戒護科、│
│      、技術人員│      區前,主辦單位應事先告知關│相關單位│
│      、補校教師│      之戒護規定;進入戒護區時,│。      │
│      、特別接見│      衛門或側門主管應先搜身檢查│        │
│      家屬及親友│      ;陪同人員慹防止廠商進入非│        │
│      、出庭還押│      工作範圍,避免與受刑人接觸│        │
│      之受刑人、│      之行為。參觀、視察暨司法調│        │
│      返鄉奔回監│      查人員由本監人員陪同者,由│        │
│      之受刑人、│      衛門登記後,可免搜身檢查手│        │
│      保外就醫回│      續。衛門主管應對特別接見家│        │
│      監之受刑人│      屬、親友及出庭還押、返鄉奔│        │
│      等進入戒護│      喪、保外就醫回監之受刑人加│        │
│      區,容易夾│      強檢身工作,防止夾帶毒品、│        │
│      帶毒品、麻│      麻品進入戒護區。          │        │
│      品進入。  │(2) 教化科加強與外聘教師溝通,│教化科、│
│                │      凡補校學生有不當請求,均交│戒護科。│
│                │      由管理人員按監規處理;外聘│        │
│                │      教師如與補校學生有不當行為│        │
│                │      即不再續聘,涉及攜帶毒品、│        │
│                │      麻品之不法情事則依法處理。│        │
│                │(3) 戒護科與政風室應不定時實施│戒謢科、│
│                │      突繫檢查,防止不肖員工攜帶│政風室。│
│                │      毒品、麻品及其他違禁品進入│        │
│                │      並販賣予受刑人。          │        │
│                │(4) 請各科室主管嚴加督導所屬,│政風室、│
│                │      與政風室配合加強內部員工查│各科室。│
│                │      核,並強化員工法紀教育及案│        │
│                │      例宣導,使能知法守法。    │        │
│                │                                │        │
│(2) 廠商或採買│(1) 側門主管對於廠商或採買車進│戒護科。│
│      車等進出車│      出車輛、物品、駕駛、隨車人│        │
│      輛、物品、│      員均應詳加檢查,車輛之進出│        │
│      人員容易夾│      戒護區均由本監管理員駕駛,│        │
│      帶毒品、麻│      廠商應於側門玄關等候,以防│        │
│      品進入;外│      毒品、麻品混入戒護區。    │        │
│      役單位受刑│(2) 進出戒護區工作之受刑人或外│戒護科、│
│      人容易與外│      役單位收封後入監前,由戒護│勞役場。│
│      人接觸,將│      主管先行搜身及檢查攜帶物品│        │
│      毒品、麻品│      有無夾帶毒品、麻品,再由側│        │
│      夾帶入監。│      門或衛門主管搜身檢查,應特│        │
│                │      別注意有無換穿衣褲、拖鞋,│        │
│                │      必要時得檢查其私處。      │        │
│                │(3) 外役單位戒護主管應隨時掌握│戒護科、│
│                │      受刑人之動態,防止監外人士│勞役場  │
│                │      將毒品、麻品置於外役場所隱│        │
│                │      密處,於受刑人外役作業時取│        │
│                │      得。                      │        │
├────────┼────────────────┼────┤
│可能流入管道及發│防        杜        措        施│權責單位│
│生弊端          │                                │        │
├────────┼────────────────┼────┤
│(3) 受刑人家屬│(1) 對於受刑人家屬、親友寄入之│戒護科。│
│      ,親友寄入│      包裏、菜餚及日用品,逐一嚴│        │
│      之包裏、菜│      密檢查;寄入衣褲、毛巾、被│        │
│      餚及日用品│      單等布料製成用品,檢查後認│        │
│      ,容易夾帶│      為可疑應浸泡水中後再轉發受│        │
│      毒品、麻品│      刑人,防止藏匿毒品、麻品入│        │
│      。其特殊管│      監。                      │        │
│      道有:藏在│(2) 受刑人之書報雜誌應詳細翻閱│戒護科。│
│      衣服折疊縫│      檢查,防止厚頁夾層處夾帶毒│        │
│      合邊內:原│      品、麻品入監。            │        │
│      子筆之油墨│(3) 不易檢查之物品一律交由專人│戒護科。│
│      抽空,毒品│      統一保管或予以退回;寄送物│        │
│      、麻品塞內│      品及包裏者,如受刑人不認識│        │
│      ,油墨黑後│      ,則予以退回。            │        │
│      與文具混入│(4) 加強舍房、工場、倉庫不定期│戒護科。│
│      ;毒品、麻│      突擊檢查,防範受刑人持有毒│        │
│      品溶解於開│      品、麻品。                │        │
│      水中,文具│(5) 發現寄送之物品、包裏藏有毒│戒護科。│
│      用品浸泡其│      品,應會同政風室追查來源。│        │
│      中或澆於紙│(6) 教化科(管教小組)平時應加│教化科、│
│      張上,待紙│      強「反毒」宣導,必要時請專│戒護科。│
│      張陰乾,以│      家學者或其他人士前來演講或│        │
│      文具郵寄入│      現身說法;對於煙毒犯平時亦│        │
│      監(衣褲、│      應追蹤考核,對於累進處遇、│        │
│      被單、毛巾│      教化、操行分數從嚴核記,並│        │
│      同理可行)│      加強宗教教化之力量,以期達│        │
│      ;將肥皂挖│      到潛移默化之功效及教化之目│        │
│      空,藏入毒│      的。                      │        │
│      品、麻品,│                                │        │
│      利用肥皂可│                                │        │
│      塑性還原外│                                │        │
│      貌;將毒品│                                │        │
│      、藏於牙膏│                                │        │
│      內、拖鞋和│                                │        │
│      皮鞋夾層內│                                │        │
│      、棉被棉絮│                                │        │
│      內;書本之│                                │        │
│      精裝本各頁│                                │        │
│      結合之夾層│                                │        │
│      及封頁、底│                                │        │
│      頁夾層藏入│                                │        │
│      毒品、麻品│                                │        │
│      。        │                                │        │
│                │                                │        │
│(4) 受刑人書信│加強受刑人發受書信之檢查,使用暗│戒護科、│
│      聯繫及接見│號、暗語、綽號之書信,不准其發受│政風室。│
│      談話使用暗│並予登後毀棄;對受刑人之接見錄音│        │
│      號、綽號,│監聽,對可疑者作成紀錄,會政風室│        │
│      企圖從事非│瞭解,以期發掘不法,並防止毒品、│        │
│      法行為。  │麻品流入。                      │        │
├────────┼────────────────┼────┤
│可能流入管道及發│防        杜        措        施│權責單位│
│生弊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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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業中之受│(1) 工場受刑人不得私工場流竄至│戒護科。│
│      刑人到處流│      其他場所,雜役因事到工場需│        │
│      竄,從事不│      經主同意後,配掛通行證,途│        │
│      法勾當;出│      中不得停留與無關受刑人交談│        │
│      監受刑人或│(2) 戒護科及政風室加強內外週邊│戒護科、│
│      外人以空投│      巡邏查察,四週崗樓主管隨時│政風室。│
│      丟包式,將│      留意內外情形,以防空投丟包│        │
│      毒品、麻品│      ,如發現可疑人、事、物,應│        │
│      輸入監內。│      立即報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        │
│                │      。                        │        │
│                │                                │        │
│(6) 衛生科雜役│(1) 對於雜役之挑選應慎重及嚴密│衛生科。│
│      與其他受刑│      管理,防範與其他受刑人掛勾│        │
│      人掛勾,傳│      ,傳遞注射針筒或毒品、麻品│        │
│      遞注射針筒│      。                        │        │
│      或毒品、麻│(2) 加強注射針筒管制,使用後注│衛生科。│
│      品,或將尿│      射之針頭應予銷燬,注射筒應│        │
│      液檢體動手│      集中碾碎,防止注射針筒流入│        │
│      服;外面寄│      受刑人手中,藏匿施打毒品、│        │
│      入之藥品未│      麻品。                    │        │
│      仔細檢查,│(3) 採驗尿液檢體應有衛生科職員│衛生科。│
│      致毒品、麻│      及戒護主管監督,不得由雜役│        │
│      品流入監內│      單獨從事採驗工作。        │        │
│      及病舍。  │(4) 外面寄入之藥品經由衛生科長│衛生科。│
│                │      或醫師之指示及檢驗後由病舍│戒護科。│
│                │      主管集中保管,按時監督病患│        │
│                │      服藥。未經衛生科長或醫師同│        │
│                │      意服用之藥品,不得直接交予│        │
│                │      保管及服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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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煙毒犯之管理,並配合防毒品、麻品流入本監,應採集尿液檢
    查,檢驗受刑人毒癮潛在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並追查毒品、麻
    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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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不定期
    辦理尿液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陳報法務部(依據法務部八十年一月
    十六日法八○監字第○○七四一號函理;對於有吸食毒品、麻品嫌疑
    或認為必要之受刑人,得隨時或不定期採集檢驗;新收受刑人入監,
    應採集尿液檢驗;必要時,得全面採集尿液檢驗,以收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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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尿之採集,衛生科應事先與戒護科協調辦理,原則上戒護人員將受
    刑人帶至衛生科接受尿液採集,外役單位受刑人尿液之採集,衛生科
    得就其作業工場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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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集尿液作業應嚴格執行,其過程必須有衛生科職員在場指揮監督,
    戒護人員或工場主管應維持秩序防止受刑人有攙水、混合、調換之情
    事,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會同監督。場地秩序混亂時,衛生科或戒護人
    員(工場主管)得令停止採尿作業,並將不守秩序或企圖作不實收集
    之受到登紀,依監規處置,俟秩序維持良好後再進行採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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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採集尿液過程中,受刑人如未能當場收集或未達相當數量或偽造者,
    應集中帶至中央台收集其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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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尿液之採集應分裝成二瓶,受刑人收集其尿液後,酌量倒至另一瓶,
    採集尿液後將兩瓶予密封、編號、令受刑人按捺指紋,一瓶準備進行
    檢驗,一瓶妥善保存不得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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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尿液收集後應即進行檢驗工作,檢驗前應注意機器之調整、藥劑之調
    製,如發現檢驗機器或藥劑之問題,應立即請廠商協助解決,避免影
    響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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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戒護科應會同政風室立即
      進行檢查工作,包括受刑人衣物、工場、舍房及其他可能藏匿毒品
      、麻品處所詳細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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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調查局複驗確認後,
      再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
      日法八二監字第二四九六四號函辦理);各相關單位檢驗結果應有
      書面紀錄,造冊保管,以俾查考,非經陳報上級長官核准一不得擅
      自銷燬(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法八一監字第一五九八六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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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尿液檢體應派專人送至調查局複驗;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者,亦應派專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尿液檢體領回。
14
十四、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由戒護科會同政風室對該受刑
      人作訪談紀錄,以期發掘毒品、麻品來源,並檢同相關資料及證物
      一併移送地方院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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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查獲毒品、麻路有功人員予以適當獎勵;如有本監職員參與販賣圖
      或涉及其他貪瀆不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受刑人協助查獲
      毒品、麻品有功者,應予獎勵或酌予加分;知情不報者按監規處置
      ,吸食、注射或販賣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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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辦法如因法令之修改或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提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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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辦法陳請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議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核備。

      *尿液採驗及儲存參考事項*
        .尿液之採集量宜在一百㏄以上,送調查局檢驗尿液宜在五十㏄
          以上。
        .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經六小時以後至三天之內可從尿液中檢驗
          出來,於廿四小時內濃度較佳。
        .尿液收集後未冷藏,約一星期內;如經冷藏(以攝氏4℃至8
          ℃最適合)可保存很久;冷藏後再取出,約一星期內有效。
        .尿液檢體不可直接照射到陽光。
        .所採集之尿液檢體,如要檢驗是否吸食大麻,一定要經過冷藏
          。
        .煙毒檢驗儀器須二至三個月校正一次(請廠商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