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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4 月 2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澎湖看守所、澎湖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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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 85 年 3  月 6  日核定之「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
    計畫」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辦理。
二、目的:本監因地處離島,為便利本監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
    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來本監申請接見,得
    以電話接見取代普通接見,以達親情交流之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
      接見者。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四、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辦理,惟考量提帶戒
    護警力及申請件數,原則上以每月接見乙次為限,但有其他特殊情形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填具
    申請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其接見時間自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每次通話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收容人有違背紀律情形,依下列規定停止其電話接見申請:
(一)受違規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2  個月。(違規情節嚴重或連
      續違規者,得延長之)
(二)受考核三聯單核低分數(0.1 至 0.3  分)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
      申請 1  個月。
(三)受隔離考核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14 日。
(四)受書面警告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7  日。
七、通話內容不得涉及監獄紀律及管理行政問題,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
    。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得立即停止其
    通話,並予懲處。
八、通話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語言。
九、電話接見一律使用自購之電話卡通話。
十、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得予申請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