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 85 年 3 月 6 日核定之「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 計畫」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辦理。
二、目的:本監因地處離島,為便利本監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 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來本監申請接見,得 以電話接見取代普通接見,以達親情交流之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 接見者。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四、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辦理,惟考量提帶戒 護警力及申請件數,原則上以每月接見乙次為限,但有其他特殊情形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填具 申請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其接見時間自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每次通話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收容人有違背紀律情形,依下列規定停止其電話接見申請: (一)受違規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2 個月。(違規情節嚴重或連 續違規者,得延長之) (二)受考核三聯單核低分數(0.1 至 0.3 分)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 申請 1 個月。 (三)受隔離考核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14 日。 (四)受書面警告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7 日。
七、通話內容不得涉及監獄紀律及管理行政問題,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 。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得立即停止其 通話,並予懲處。
八、通話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語言。
九、電話接見一律使用自購之電話卡通話。
十、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得予申請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