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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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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有違背紀律情形,依下列規定停止其電話接見申請:
(一)受違規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2  個月。(違規情節嚴重或連
      續違規者,得延長之)
(二)受考核三聯單核低分數(0.1 至 0.3  分)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
      申請 1  個月。
(三)受隔離考核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14 日。
(四)受書面警告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