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5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填具
    申請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其接見時間自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每次通話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