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速處理公文,提高行政效率,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一月 十二日行執秘字第○○○一四○號函示暨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第七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處公文稽催依左列規定: (一) 經過總收發收文及有機密性公文者,由秘書室公文時效管制人員稽 催。 (二)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稿之公文,由各室指定專人稽催。 (三) 上級交辦公文、尚未結案仍在持續辦理中公文及已發文等待函復之 公文,由各室承辦人員稽催。 (四) 上級交辦公文,如未經總收發收文而需秘書室稽催者,應由承辦單 位送總收發補辦收文程序。
三 總收發收文後,應速分文、編號登記於總收文簿呈閱處長及製作銷案 回復單正副聯 (如附件一) ,於呈閱後公回復單副聯訂於公文告上角 送各室簽收,正聯則連同總收文簿送公文時效管制人員查對稽催。
四 公文處理期限,除有特別規定、指示或來文機關文內特別註明外,應 依如左規定辦理: (一) 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 速件:不得逾三日。 (三) 普通件:不得逾六日。 (四) 會簽、會稿:不得超過三日。 (由收文至發文之全程,以不超過六 日) 前項辦理期限不含調卷時間,惟調卷時間不得超過二日。
五 最速件、重要及機密性公文,各室得親持會辦、呈閱處長。
六 公文如需展期,應簽請處長核准並通知公文時效管制人員。
七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簽簽文,「速件」逾二日、「普通件」逾三日, 如尚未退還時,應主動向秘書室查詢。
八 各室如將公文改移其他單位辦理時,應通知總收發文及公文時效管制 人員登記。
九 各組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應即開始辦理,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處理 情形記載於銷案單副聯。
十 總收發將公文發出後應速退稿,並於銷案單副聯蓋「發文」日期戳記 ,再由原承辦人將「副聯」送時效管制人員銷案,其期限不得逾發文 後二日。
十一 奉核「存查」之公文,承辦人即應將「副聯」送總收發處蓋「存查 」戳記後,再送交時效管制人員銷案。
十二 公文時效管制員收到前條「副聯」後應與「正聯」核對,無誤後即 銷案;如逾第四點期限者,應填寫「公文催辦回復單」 (如附件二 ) 稽催。
十三 承辦人員於收到「公文催辦回復單」後,應儘速趕辦完畢銷案或填 具未結原因,於三日內送時效管制員。
十四 各室應將收文簿於每月五日前送交秘書室查核,秘書室即填具「公 文時效統計表」 (如附件三) 送陳處長核閱。
十五 各室如有積壓公文情事,秘書室應查明實情簽報處長核示。
十六 本要點所稱「公文時效管制人員」由秘書室簽請處長以處令發布之 。
十七 本要點簽奉處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