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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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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公文時效管制員收到前條「副聯」後應與「正聯」核對,無誤後即
      銷案;如逾第四點期限者,應填寫「公文催辦回復單」 (如附件二
      ) 稽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