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3
三  總收發收文後,應速分文、編號登記於總收文簿呈閱處長及製作銷案
    回復單正副聯 (如附件一) ,於呈閱後公回復單副聯訂於公文告上角
    送各室簽收,正聯則連同總收文簿送公文時效管制人員查對稽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