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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3
三  總收發收文後,應速分文、編號登記於總收文簿呈閱處長及製作銷案
    回復單正副聯 (如附件一) ,於呈閱後公回復單副聯訂於公文告上角
    送各室簽收,正聯則連同總收文簿送公文時效管制人員查對稽催。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3
三  總收發收文後,應速分文、編號登記於總收文簿呈閱處長及製作銷案
    回復單正副聯 (如附件一) ,於呈閱後公回復單副聯訂於公文告上角
    送各室簽收,正聯則連同總收文簿送公文時效管制人員查對稽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