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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3 2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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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速處理公文,提高行政效率,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一月
    十二日行執秘字第○○○一四○號函示暨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第七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處公文稽催依左列規定:
 (一) 經過總收發收文及有機密性公文者,由秘書室公文時效管制人員稽
      催。
 (二)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稿之公文,由各室指定專人稽催。
 (三) 上級交辦公文、尚未結案仍在持續辦理中公文及已發文等待函復之
      公文,由各室承辦人員稽催。
 (四) 上級交辦公文,如未經總收發收文而需秘書室稽催者,應由承辦單
      位送總收發補辦收文程序。
三  總收發收文後,應速分文、編號登記於總收文簿呈閱處長及製作銷案
    回復單正副聯 (如附件一) ,於呈閱後公回復單副聯訂於公文告上角
    送各室簽收,正聯則連同總收文簿送公文時效管制人員查對稽催。
四  公文處理期限,除有特別規定、指示或來文機關文內特別註明外,應
    依如左規定辦理:
 (一) 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 速件:不得逾三日。
 (三) 普通件:不得逾六日。
 (四) 會簽、會稿:不得超過三日。 (由收文至發文之全程,以不超過六
      日)
    前項辦理期限不含調卷時間,惟調卷時間不得超過二日。
五  最速件、重要及機密性公文,各室得親持會辦、呈閱處長。
六  公文如需展期,應簽請處長核准並通知公文時效管制人員。
七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簽簽文,「速件」逾二日、「普通件」逾三日,
    如尚未退還時,應主動向秘書室查詢。
八  各室如將公文改移其他單位辦理時,應通知總收發文及公文時效管制
    人員登記。
九  各組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應即開始辦理,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處理
    情形記載於銷案單副聯。
十  總收發將公文發出後應速退稿,並於銷案單副聯蓋「發文」日期戳記
    ,再由原承辦人將「副聯」送時效管制人員銷案,其期限不得逾發文
    後二日。
十一  奉核「存查」之公文,承辦人即應將「副聯」送總收發處蓋「存查
      」戳記後,再送交時效管制人員銷案。
十二  公文時效管制員收到前條「副聯」後應與「正聯」核對,無誤後即
      銷案;如逾第四點期限者,應填寫「公文催辦回復單」 (如附件二
      ) 稽催。
十三  承辦人員於收到「公文催辦回復單」後,應儘速趕辦完畢銷案或填
      具未結原因,於三日內送時效管制員。
十四  各室應將收文簿於每月五日前送交秘書室查核,秘書室即填具「公
      文時效統計表」 (如附件三) 送陳處長核閱。
十五  各室如有積壓公文情事,秘書室應查明實情簽報處長核示。
十六  本要點所稱「公文時效管制人員」由秘書室簽請處長以處令發布之
      。
十七  本要點簽奉處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