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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
| 立法理由: | |
一、為培養收容人各類才藝技能之興趣,藉由終身學習之理念,進而增長
智能,陶冶心性,自我成長,訂定本要點。二、要點所稱才藝班係指非技能檢定者,即教化科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性班
次如教區讀書會、寫作班、合唱班、書法班、繪畫班等,均屬之。三、才藝班成員,以各工場自願參加者為優先,各工場推薦者次之,每工
場每班別應提報 1 至 5 名(含自願報名者);每班別 20 至 40
名(候補 5 名,依序遞補至該班期別結束為止;前項報名須經教區
教誨師初審,送交科室承辦人彙整造冊會請戒護科提供意見後陳核,
始得參加。四、參加才藝班收容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刑期在十五年以下,入本監須滿六個月,對學習才藝具興趣者。
(二)刑期逾十五年以上(含無期徒刑),入本監須滿一年,具才藝專長
或對學習才藝具興趣者。
(三)於本監執行違規二次以下,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者。
(四)前項規定於本次修前,原有學員如表現良好者不受此限。五、才藝班成員已原有學員優先擇取,如有缺額須遞補成員情形,以候補
學員依序遞補,如遞補後仍有缺額情形,則俟下次才藝班成員遴選月
份再補足,其審核程序仍應依第三條規定審核之。六、才藝班成員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 1 月及 7 月行之
,各教區報名名冊須於該月 5 日前送交科室承辦人彙整造冊;必要
時,得由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七、為使其他收容人有參與才藝班機會,每班遴選成員依均衡原則,一個
工場實際參與人數以 5 名為限,另現才藝班如有工場超過五名人數
情形,則以他工場遴選其他成員為優先。八、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可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
不得任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 0.3 分議處
。九、前條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者。
(三)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四)其他原因經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
十、參加各類才藝班時間屆滿一年之收容人,得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
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獎勵事宜。十一、凡報名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以參加二班別為限。
十二、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
十三、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