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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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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才藝班成員,以各工場自願參加者為優先,各工場推薦者次之,每工
    場每班別應提報 1  至 5  名(含自願報名者);每班別 20 至 40
    名(候補 5  名,依序遞補至該班期別結束為止;前項報名須經教區
    教誨師初審,送交科室承辦人彙整造冊會請戒護科提供意見後陳核,
    始得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