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參加才藝班收容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刑期在十五年以下,入本監須滿六個月,對學習才藝具興趣者。 (二)刑期逾十五年以上(含無期徒刑),入本監須滿一年,具才藝專長 或對學習才藝具興趣者。 (三)於本監執行違規二次以下,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者。 (四)前項規定於本次修前,原有學員如表現良好者不受此限。
九、前條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者。 (三)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四)其他原因經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