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遵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88 矯字第○○一○九號函副本暨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檢英所甲第○二四四九一號函指示 ,擬訂定本計劃。
二 本所謂落實便民服務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協助本所收容人家 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以提供本所 收容人家屬更完善之服務。
三 志工工作及遴選條件如下: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服務之工作。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以配合本所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為一次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所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 心與耐心、品行端正熱心公益,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服務講習訓練 者。
四 招募志工依下列程序完成編組: (一)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二) 製作背心及服務證 (式樣如附件) –由總務科辦理。 (三) 遴選編隊–由戒護科辦理。 (四) 訓練講習–由戒護科辦理。 (五)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訂定志願服務守則,輔導所屬志工選舉隊長並 自我管理。
五 志工服務以半日 (三小時) 為一次,每小時新台幣柒拾元整支給交通 誤餐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六 本計畫陳奉 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