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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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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志工服務以半日 (三小時) 為一次,每小時新台幣柒拾元整支給交通
    誤餐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