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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2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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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88 矯字第○○一○九號函副本暨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檢英所甲第○二四四九一號函指示
    ,擬訂定本計劃。
二  本所謂落實便民服務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協助本所收容人家
    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以提供本所
    收容人家屬更完善之服務。
三  志工工作及遴選條件如下: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服務之工作。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以配合本所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為一次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所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
      心與耐心、品行端正熱心公益,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服務講習訓練
      者。
四  招募志工依下列程序完成編組:
 (一)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二) 製作背心及服務證 (式樣如附件) –由總務科辦理。
 (三) 遴選編隊–由戒護科辦理。
 (四) 訓練講習–由戒護科辦理。
 (五)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訂定志願服務守則,輔導所屬志工選舉隊長並
      自我管理。
五  志工服務以半日 (三小時) 為一次,每小時新台幣柒拾元整支給交通
    誤餐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六  本計畫陳奉  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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