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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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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募志工依下列程序完成編組:
 (一)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二) 製作背心及服務證 (式樣如附件) –由總務科辦理。
 (三) 遴選編隊–由戒護科辦理。
 (四) 訓練講習–由戒護科辦理。
 (五)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訂定志願服務守則,輔導所屬志工選舉隊長並
      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