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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4
四  招募志工依下列程序完成編組:
 (一)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二) 製作背心及服務證 (式樣如附件) –由總務科辦理。
 (三) 遴選編隊–由戒護科辦理。
 (四) 訓練講習–由戒護科辦理。
 (五)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訂定志願服務守則,輔導所屬志工選舉隊長並
      自我管理。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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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募志工依下列程序完成編組:
 (一)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二) 製作背心及服務證 (式樣如附件) –由總務科辦理。
 (三) 遴選編隊–由戒護科辦理。
 (四) 訓練講習–由戒護科辦理。
 (五)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訂定志願服務守則,輔導所屬志工選舉隊長並
      自我管理。
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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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募志工依下列程序完成編組:
    1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2 製作背心及服務證 (式樣如附件) -由總務課辦理。
    3 遴選編隊-由戒護課辦理。
    4 訓練講習-由戒護課辦理。
    5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訂定志願服務守則,輔導所屬志工選舉隊長並
      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