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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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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謂落實便民服務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協助本所收容人家
    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以提供本所
    收容人家屬更完善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