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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2
二  本所謂落實便民服務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協助本所收容人家
    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以提供本所
    收容人家屬更完善之服務。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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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謂落實便民服務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協助本所收容人家
    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以提供本所
    收容人家屬更完善之服務。
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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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為落實便民服務措施,招募地方熱公益人員協助本所收容人家屬
    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以提供本所收
    容人家屬更完善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