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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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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防貪部分關於請託關說
    、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方案所稱之請託、關說事件,係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
    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三、依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部分規定應為之「知會」,得以口頭或書面為
    之;以書面為之者,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政風機構於受知會
    後,應即簽報登錄 (格式如附件一) 建檔。
四、本方案所稱機關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
    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本方案所稱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係指依當地習俗,一般人社交往來
    之標準。
六、公務員依本方案規定將他人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
    除應簽報並登錄 (格式如附件二) 建檔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其可作為犯罪證據,依法定程序處理。
 (二) 前款以外之情形,應取據發還原所有人;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
      請發還,以其物歸屬國庫。
七、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其物易於腐敗或不便保管者,得逕予變賣後保管
    其價金並依規定程序處理。
八、政風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之結果,應即簽報並通知相關人員。
九、依本方案關於飲宴應酬部分規定應為之「報告」或「知會」,得以口
    頭或書面為之;「知會」以書面為之者,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
    。政風機構於受知會後,應即簽報登錄 (格式如附件三) 建檔。
十、公務員違反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之規定而其情
    節嚴重應予議處者,由該管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