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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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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政風機構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以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
三、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 定期督導考核:每年舉辦一次,受督導考核對象以下一級政風機構
      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所屬各政風機構。
 (二) 不定期督導考核:針對特定業務或個案,依據執行進度、工作需求
      ,執行督導考核。
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五、督導考核應依據實施計畫或個案需要,以實地訪視或以書面調 (閱)
    卷方式,瞭解受督導考核對象實際工作狀況及績效;必要時得舉行座
    談會交換意見。
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