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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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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政風機構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以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