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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2
二、各級政風機構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以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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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政風機構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以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
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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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為落實機關政風業務執行,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
    揮政風機構功能,應實施督導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