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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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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考核應依據實施計畫或個案需要,以實地訪視或以書面調 (閱)
    卷方式,瞭解受督導考核對象實際工作狀況及績效;必要時得舉行座
    談會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