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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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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推展全監同仁身心健康,
    增進員工情誼,提供運動場各項設施功能,特制定本要點。
二、運動場所稱主管機關為本監,所稱管理單位為本監總務科。
三、運動場包括籃球場、排球場、羽球場等其他由本監興建並由總務科管
    理之場地及設施,含各場地所包括之區域、構造物及所屬設備等。
四、運動場供職員休閒運動使用;另機關等團體之特定活動,須向本監申
    請核准始得使用。
五、運動場開放使用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二十
    一時止,得依實際需要調整。
六、運動場使用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可申請使用:
(一)與場地設置之目的相同體育活動。
(二)體育、社教、團康及藝文活動。
(三)職員交流活動。
(四)其他合法的公益團體或社團活動。
七、使用運動場者,平日請至總務科財產承辦人處登記及領取鑰匙;假日
    或夜間由中央台控管,用畢請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
八、運動場內公有器材及水電設備,應愛惜使用,並不得擅自接用電線,
    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修復。
九、運動場內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吸菸、喝酒、烤肉、炊事、嚼
    食檳榔、施放煙火及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環境整潔,維護公共衛生
    及秩序。
十、運動場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十一、凡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本監人員勸導未改善者,管理單位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拒絕入場或勒令離場。
十二、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