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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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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運動場使用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可申請使用:
(一)與場地設置之目的相同體育活動。
(二)體育、社教、團康及藝文活動。
(三)職員交流活動。
(四)其他合法的公益團體或社團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