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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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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動場內公有器材及水電設備,應愛惜使用,並不得擅自接用電線,
    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