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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8
八、運動場內公有器材及水電設備,應愛惜使用,並不得擅自接用電線,
    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修復。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4
四、風雨運動場內公有器材及水電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或修復。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4
四、羽球館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
    公物,應照價賠償或修復。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3
三、羽球館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
    公物,應照價賠償或修復。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3
三  羽球館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
    公物,應照價賠償或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