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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8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本修正要點由現行要點第四點移列)
二、由現行要點第六點移列「不得擅自接用電線」之禁止規定。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草案第一點說明。
二、新建之風雨運動場與羽球館設施、構造不同,新增「器材」用詞,並刪減「家具
    」、「衛生及安全」及「公物」用詞,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