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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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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部為確實掌握各監院所囚情動態,並於發生事故時即時瞭解狀況,
    協助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執行前項任務,矯正司應成立「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中心」 (以下
    簡稱通報中心) ,其地點設於矯正司第三科辦公室。
三  通報中心由矯正司書記官以上人員排表輪值,負責通報連絡事宜。
四  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分例行通報及事故通報二種。
五  例行通報為各監院所應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及夜間二十時至二
    十一時指定督勤人員以電話向通報中心通報當日囚情動態及重要業務
    執行情形。
六  第五點各監院所指定之督勤人員係指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戒護
     (訓導、教導) 科 (課、組) 長;未派任秘書之監院所得由機關首長
    另指派科 (課、組) 長以上人員通報。
七  例行通報事項包括各監院所當日之收容人數、囚情動態、戒護事故 (
    脫逃、自殺、重大暴行、鬧房、暴動) 、死亡、違規事件、戒送醫院
    治療、其他報告等事項。
八  第七點所稱其他報告係指各監院所當日有無媒體採訪、利用社會資源
    辦理全監 (院、所) 大型文康或教化活動、本部視察以上人員視察及
    檢察機關非例行性之查察、調查單位之約談、媒體行將報導或已報導
    有關機關之特別事件及疑涉人事風紀案件或其他應行通報事項。
九  通報中心輪值人員於夜間通報完畢後,應將當日各監院所囚情動態及
    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填入「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執行囚情動態通報
    表」 (格式如附表一) ,並向矯正司司長彙報後,再以傳真向部長報
    告。

    附表一                                  通報中心啟
    ┌──────────────────────┐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執行暨囚情動態通報表  │閱
    ├───┬──────────────────┤陳
    │受文者│敬陳  部長                          │
    ├───┼──────────────────┤
    │通報人│矯正司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中心        │
    │      ├────┬─────────────┤
    │      │職稱姓名│                          │
    ├───┼────┴─────────────┤
    │通報時│    年    月    日    時    分      │
    │間    │ (星期 )                            │
    ├───┴──────┬───────────┤
    │通    報    事    項│說                 明 │
    ├──────────┼───────────┤
    │本日各監院所總收容人│男:    人、女:  人、│
    │數                  │合計  人              │
    ├──────────┼───────────┤
    │囚情動態  □囚情穩定│各監院所督導勤務人員  │
    │          □囚情不穩│均按時回報            │
    ├─┬────────┼───────────┤
    │戒│脫  逃  □有  人│                      │
    │  │        □無    │                      │
    │  ├────────┼───────────┤
    │護│自  殺  □有  人│                      │
    │  │        □無    │                      │
    │  ├────────┼───────────┤
    │事│重大暴行□有  人│                      │
    │  │        □無    │                      │
    │  ├────────┼───────────┤
    │故│鬧  房  □有  人│                      │
    │  │        □無    │                      │
    │  ├────────┼───────────┤
    │  │暴  動  □有  人│                      │
    │  │        □無    │                      │
    ├─┴────────┼───────────┤
    │死    亡  □有    人│                      │
    │          □無      │                      │
    ├──────────┼───────────┤
    │違  規  事  件□有人│                      │
    │              □無  │                      │
    ├──────────┼───────────┤
    │本 日 戒 送□有  人 │                      │
    │            (住院   │                      │
    │             人)    │                      │
    │醫 院 治 療□無     │                      │
    ├──────────┼───────────┤
    │其 他 報 告  □有   │1 台東看守所綠島分舍治│
    │             □無   │  平專案被告  名,受刑│
    │                    │  人  名,受感訓處分人│
    │                    │    名,合計  名。    │
    │                    │2 台東看守所治平專案被│職
    │                    │  告  名。            │
    │                    │3 花蓮看守所治平專案被│
    │                    │  告  名。            │
    ├──────────┼───────────┤謹
    │口 頭 報 告  □有   │                      │陳
    │             □無   │                      │
    └──────────┴───────────┘
十  事故通報為各監院所應於發生各項事故時,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
    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部矯正司司長、副司長、三科科
    長或分區視察等人員報告。事故處理過程中並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
    發展。
十一  各監院所於事故發生後,除依規定通報外,應迅速將「戒護事故簡
      報表」 (格式如附表二)
      傳真到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
      」 (格式如附表三) 。

      附表二   (全  銜) 戒護事故簡報表
      ┌───┬────────┬─┬───────┐
      │受文者│                │發│              │
      │      │                │  │              │
      │副  本│                │  │              │
      │收受者│                │文│              │
      ├───┼────────┼─┼───┬───┤
      │事  故│                │發│姓  名│      │
      │種  類│                │生├───┼───┤
      ├───┼────────┤事│出生年│      │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故│月  日│      │
      ├───┼────────┤之├───┼───┤
      │地  點│                │收│籍  貫│      │
      │      │                │容├───┼───┤
      │      │                │人│罪  名│      │
      │      │                │  │ (事由│      │
      │      │                │  │)     │      │
      │      │                │  ├───┼───┤
      │      │                │  │刑  期│      │
      │      │                │  ├───┼───┤
      │      │                │  │殘  期│      │
      ├──┬┴──┬──┬──┤  ├───┼───┤
      │    │職  稱│    │    │  │入監院│      │
      │戒護├───┼──┼──┤  │所日期│      │
      │人員│姓  名│    │    │  ├───┼───┤
      │    │      │    │    │  │其  他│      │
      ├──┴───┴──┴──┴─┴───┴───┤
      │事                                          │
      │故                                          │
      │發                                          │
      │生                                          │
      │經                                          │
      │過                                          │
      │簡                                          │
      │述                                          │
      ├──────────────────────┤
      │附                                          │
      │記                                          │
      └──────────────────────┘
      附表三
       (全    銜) 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
      ┌───┬──────┬─┬──┬──┐
      │受文者│            │發│日期│    │
      │      │            │  ├──┼──┤
      │      │            │  │字號│    │
      │副  本│            │  ├──┼──┤
      │收受者│            │文│附件│    │
      ├───┴──────┴─┴──┴──┤
      │          監                        │
      │主  旨:本所  ○○○  一案處理      │
      │          院                        │
      │情形如後,請  鑒核。                │
      ├─┬────────────────┤
      │事│                                │
      │故│                                │
      │發│                                │
      │生│                                │
      │經│                                │
      │過│                                │
      │詳│                                │
      │情│                                │
      │及│                                │
      │原│                                │
      │因│                                │
      ├─┼────────────────┤
      │本│                                │
      │案│                                │
      │之│                                │
      │檢│                                │
      │附│                                │
      │與│                                │
      │改│                                │
      │進│                                │
      ├─┼────────────────┤
      │本│                                │
      │案│                                │
      │發│                                │
      │生│                                │
      │後│                                │
      │之│                                │
      │處│                                │
      │理│                                │
      ├─┼────────────────┤
      │本│上年報                          │
      │案│列  告                          │
      │有│人月核                          │
      │關│員  中                          │
      │人│與日。                          │
      │員│獎字                            │
      │及│懲號                            │
      │獎│意                              │
      │懲│本獎                            │
      │之│已懲                            │
      │意│於案                            │
      │見│本件                            │
      ├─┼────────────────┤
      │附│                                │
      │記│                                │
      └─┴────────────────┘
十二  各監院所對於應行通報事項未通報,或於發生事故時,隱匿不報或
      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
十三  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值勤人員值勤時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值勤人員請準時就值勤崗位接聽電話。
   (二) 自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凡各監院所有媒體採訪、利用社會資源
        辦理全監 (院、所) 性質之文康或教化活動、本部視察以上長官
        視察業務時,均應列入通報事項中。
   (三) 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各監院所通報收容人數以晚間二十
        時之應有人數為準 (包括外醫、出庭、借訊……) 。
   (四) 通報中心值勤人員遇有通報事項為人犯毆打職員、集體滋事、查
        獲毒品或大量違禁品,以及媒體刊載敏感或特殊事件或其他重要
        事項時,應再進一步查究了解,並請該機關立即將詳請傳真到部
        ,俾便簽報。
   (五) 值勤人員於填寫囚情動態通報表時,應詳填清楚。
   (六) 值勤人員如遇重要且有連續性事件,請轉知次日值勤人員。
   (七) 值勤人員請隨時查看本司二台傳真機,以了解有無緊通報或其他
        報告事項。
   (八) 爾後囚情通報表請先傳真予司長後再撥電話詢問司長通報內容是
        否無誤,再行傳真至  部長公館。若司長因公不在,則向副司長
        報告囚情動態。聯絡電話如后:
         ┌──┬─────┬─────┬───────┐
         │    │ 公館電話 │傳真電話  │行動電話      │
         ├──┼─────┼─────┼───────┤
         │部長│二三四一九│二三九六一│              │
         │    │三五二    │七五五    │              │
         │    │          │          │○九三二三八九│
         │司長│二三五八七│二三五八七│六六六        │
         │    │六九九    │六八九    │              │
         │    │          │          │              │
         │副司│二三五六七│二三五六七│              │
         │長  │○五一    │○五一    │              │
         └──┴─────┴─────┴───────┘
   (九) 值勤人員於當日值勤結束之次日應將「囚情動態通報表」、「囚
        情動態通報中心日誌簿」、「各監院所收容人數統計表」等三種
        報表一併陳核,如有傳真資料亦請一同附上。
   (十) 囚情動態報告表陳司長核閱後,請送交三科陳科員鴻生彙存,俾
        便逐月統計違規人數。
   (十一) 各監院所督勤人員通報囚情一律以電話通報,如以傳真方式通
          報囚情,請促其改進。
   (十二) 值勤人員於本 (三) 科值勤時,如有開啟冷氣、空調、電扇、
          電腦或電燈者,於離開時請記得關閉。
   (十三) 其他有關值勤應行注意事項,請參閱「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
          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