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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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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值勤人員值勤時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值勤人員請準時就值勤崗位接聽電話。
   (二) 自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凡各監院所有媒體採訪、利用社會資源
        辦理全監 (院、所) 性質之文康或教化活動、本部視察以上長官
        視察業務時,均應列入通報事項中。
   (三) 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各監院所通報收容人數以晚間二十
        時之應有人數為準 (包括外醫、出庭、借訊……) 。
   (四) 通報中心值勤人員遇有通報事項為人犯毆打職員、集體滋事、查
        獲毒品或大量違禁品,以及媒體刊載敏感或特殊事件或其他重要
        事項時,應再進一步查究了解,並請該機關立即將詳請傳真到部
        ,俾便簽報。
   (五) 值勤人員於填寫囚情動態通報表時,應詳填清楚。
   (六) 值勤人員如遇重要且有連續性事件,請轉知次日值勤人員。
   (七) 值勤人員請隨時查看本司二台傳真機,以了解有無緊通報或其他
        報告事項。
   (八) 爾後囚情通報表請先傳真予司長後再撥電話詢問司長通報內容是
        否無誤,再行傳真至  部長公館。若司長因公不在,則向副司長
        報告囚情動態。聯絡電話如后:
         ┌──┬─────┬─────┬───────┐
         │    │ 公館電話 │傳真電話  │行動電話      │
         ├──┼─────┼─────┼───────┤
         │部長│二三四一九│二三九六一│              │
         │    │三五二    │七五五    │              │
         │    │          │          │○九三二三八九│
         │司長│二三五八七│二三五八七│六六六        │
         │    │六九九    │六八九    │              │
         │    │          │          │              │
         │副司│二三五六七│二三五六七│              │
         │長  │○五一    │○五一    │              │
         └──┴─────┴─────┴───────┘
   (九) 值勤人員於當日值勤結束之次日應將「囚情動態通報表」、「囚
        情動態通報中心日誌簿」、「各監院所收容人數統計表」等三種
        報表一併陳核,如有傳真資料亦請一同附上。
   (十) 囚情動態報告表陳司長核閱後,請送交三科陳科員鴻生彙存,俾
        便逐月統計違規人數。
   (十一) 各監院所督勤人員通報囚情一律以電話通報,如以傳真方式通
          報囚情,請促其改進。
   (十二) 值勤人員於本 (三) 科值勤時,如有開啟冷氣、空調、電扇、
          電腦或電燈者,於離開時請記得關閉。
   (十三) 其他有關值勤應行注意事項,請參閱「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
          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