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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6
六  第五點各監院所指定之督勤人員係指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戒護
     (訓導、教導) 科 (課、組) 長;未派任秘書之監院所得由機關首長
    另指派科 (課、組) 長以上人員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