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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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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之課程,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戒治處遇課程之實施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辦理
    ;完成此三階段後至出所期間,應安排適當課程。
三、各階段處遇重點及課程內容如下:
 (一) 調適期:為配合處遇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體力毅力,增進其戒毒信
      心;處遇課程內容,應強調受戒治人生活規律性與調適課程之參與
      。
 (二) 心理輔導期:為配合處遇重點在激發受戒治人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
      ,協助其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處遇課程內容,應強調受戒治人
      生活規律性、對毒品的正確認識及輔導課程的參與。
 (三) 社會適應期:為配合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及解決問
      題能力,協助其復歸社會;處遇課程內容應應強調受戒治人生活規
      律性、社會資源運用之認識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
四、規劃戒治處遇課程,應依各階段的處遇重點及受戒治人之需要,訂定
    其主要課程、輔助課程及課程類別時數 (如附表一) 付之實施。
五、為使戒治處遇課程能符合受戒治人之實際需求,各戒治所對於授課師
    資須定期評鑑,以確保授課之品質。
六、戒治處分課程之相關主題單元,應依第三點及附表二所定之課程內容
    ,擇要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