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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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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治處遇課程之實施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辦理
    ;完成此三階段後至出所期間,應安排適當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