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監、院、所人員之遴任,除由現任人員調任、升任外,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 雇用管理員之僱用依雇用管理員僱用要點之規定僱用之。
(二) 委任科 (課、組、股) 員、委任管理員、辦事員、除經考試及格分
發任用者外,並得就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具有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
(三) 專員、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師、薦任科員,得就
具有薦任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合於左列標準之一者遴任之:
1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監獄官、犯罪矯治、犯罪防
治、犯罪預防、教育行政、社會行政人員考試或其他與擬任職務
性質相近類科考試及格者。
2 曾在公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修習獄政、法律、
教育、心理、社會、哲學、犯罪防治、警察或其他與獄政相關科
系畢業,並曾任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3 曾任中等學校以上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
明文件者。
4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監、院、所業務人員,得調任監、院、所
相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