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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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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使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
下簡稱監、院、所) 人員之升遷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獎進優秀
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2
監、院、所人員之遴任升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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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人員之遴任,除由現任人員調任、升任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雇用管理員之僱用依雇用管理員僱用要點之規定僱用之。
二  委任科 (課、組、股) 員、委任管理員、辦事員、除經考試及格分發
    任用者外,並得就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具有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三  專員、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師、薦任科員,得就具
    有薦任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合於左列標準之一者遴任之:
 (一)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監獄官、犯罪矯治、犯罪防治
      、犯罪預防、教育行政、社會行政人員考試或其他與擬任職務性質
      相近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 曾在公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修習獄政、法律、教
      育、心理、社會、哲學、犯罪防治、警察或其他與獄政相關科系畢
      業,並曾任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 曾任中等學校以上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
      文件者。
 (四)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監、院、所業務人員,得調任監、院、所相
      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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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監、院、所人員升任各級職務,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如左:
一  辦事員:由現充雇員或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得委任
    職任用資格者升任之。
二  委任管理員:由現充雇員或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得
    委任職任用資格者升任之。惟雇員之體格須符合管理員之標準。
三  主任管理員:由現任委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三年以
    上,現任委任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升任之。
四  委任科 (課、組、股) 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辦事員四年
    以上成績優良者升任之。基於業務需要時,得由各監所女性委任管理
    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任現職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升任。
五  分監課長、女所主任:由現任委任科 (課、組、股) 員一年以上成績
    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領導能力者升任之。
六  專員、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師、薦任科員或其他薦
    任職務列等人員:由現任委任科 (課、組、股) 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具有任用資格者升任之。其中專員由現任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
    、訓導員、導師優先遴任之。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
    師由現任薦任科員優先遴任之。
七  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專員、教誨師
    、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師、薦任作業導師、分監課長、女所
    主任合計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升任之。但得就專員
    優先遴任之。其中升任少年觀護所教導、鑑別二組組長須具有觀護人
    任用資格。作業導師升任上列職務須具有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但
    女監主任得就曾任女所主任二年以上或監、院、所科 (課、組、股)
    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領導能力者升任之。
八  監長、秘書:由現任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合
    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升任之。
九  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由現任監長、秘書合計二年以上,成績
    優良,忠誠幹練,有領導統御及創造能力者升任之。但升任少年觀護
    所副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
十  典獄長、院長、所長、主任:由現任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合計
    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忠誠幹練、有領導統御及創造能力者升任之。
    但升任少年觀護所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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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人員之升任,除應具備第四點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
績計分定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或領導才能卓越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訓練進修、服務年資、最近五年考績、獎
懲及首長對品德、服務情形、專長才能、領導統御、發展潛力、職責程度
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附表 (附件一)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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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院、所辦事員、委任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 (課、組、股) 員出
缺升補,以各該監、院、所現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升任為原則。但亦得以
其他監、院、所人員調任或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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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院、所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升任各級職務:
一  最近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8
各監、院、所應於上年度考績案核定後一個月內分別將具有升任各項職務
資格人員依資績計分名次列冊 (附件二) ,報送法務部。但各看守所、少
年觀護所人員資績計分名冊,應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核彙報法務部
備作升遷參考依據。

9
現任監、院、所人員之調任,得視業務需要核定之。
少年觀護所、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人員之調動,應儘先考慮彼此互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