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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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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現任監、院、所人員升任各級職務,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如左:
 (一) 辦事員:由現充雇員或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得委
      任職任用資格者升任之。
 (二) 委任管理員:由現充雇員或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
      得委任職任用資格者升任之。惟雇員之體格須符合管理員之標準。
 (三) 主任管理員:由現任委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三年
      以上,現任委任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升任之。
 (四) 委任科 (課、組、股) 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辦事員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升任之。基於業務需要時,得由各監所女性委任
      管理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任現職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升任
      。
 (五) 分監課長、女所主任:由現任委任科 (課、組、股) 員一年以上成
      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領導能力者升任之。
 (六) 專員、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師、薦任科員或其他
      薦任職務列等人員:由現任委任科 (課、組、股) 員一年以上成績
      優良並具有任用資格者升任之。其中專員由現任教誨師、調查員、
      輔導員、訓導員、導師優先遴任之。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訓
      導員、導師由現任薦任科員優先遴任之。
 (七) 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專員、教誨
      師、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師、薦任作業導師、分監課長、
      女所主任合計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升任之。但得
      就專員優先遴任之。其中升任少年觀護所教導、鑑別二組組長須具
      有觀護人任用資格。作業導師升任上列職務須具有司法行政職系任
      用資格。但女監主任得就曾任女所主任二年以上或監、院、所科 (
      課、組、股) 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領導能力者升任之。
 (八) 監長、秘書:由現任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
      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升任之。
 (九) 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由現任監長、秘書合計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忠誠幹練,有領導統御及創造能力者升任之。但升任少年
      觀護所副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
 (十) 典獄長、院長、所長、主任:由現任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合
      計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忠誠幹練、有領導統御及創造能力者升任
      之。但升任少年觀護所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