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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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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院、所人員之遴任,除由現任人員調任、升任外,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 雇用管理員之僱用依雇用管理員僱用要點之規定僱用之。
 (二) 委任科 (課、組、股) 員、委任管理員、辦事員、除經考試及格分
      發任用者外,並得就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具有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
 (三) 專員、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訓導員、導師、薦任科員,得就
      具有薦任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合於左列標準之一者遴任之:
      1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監獄官、犯罪矯治、犯罪防
        治、犯罪預防、教育行政、社會行政人員考試或其他與擬任職務
        性質相近類科考試及格者。
      2 曾在公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修習獄政、法律、
        教育、心理、社會、哲學、犯罪防治、警察或其他與獄政相關科
        系畢業,並曾任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3 曾任中等學校以上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
        明文件者。
      4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監、院、所業務人員,得調任監、院、所
        相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