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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
| 法規體系: |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一 依據
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八點規
定訂定。
二 目的
(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督導及考核本署及所屬各
級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各署、所) 之公務預
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以下簡稱計畫)
能有效執行、督導及考核,如期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及各署、所應嚴格遵守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有關其管考作業
注意事項另訂之。
三 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考核
(一) 督導及職掌
1 本署分別設公務預算資本支出計畫、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
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由襄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綜理其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事宜。
2 本小組由書記處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
任、所務科科長、總務科科長、研考科科長組成,並由書記官長
擔任執行秘書。
3 本小組負責各署、所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列管考核及獎懲作業
之擬議。
4 本署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所務科、總務科、研考科應依督
導考核實際需要,各自指派有關人員負責推動本小組所決定之事
項。
(二) 任務分配
1 研考科:負責本小組之幕僚作業。
2 所務科:負責各所計畫預算執行進度之審核與督催,及其落後是
否屬不可抗拒特殊因素之調查、填列,暨營繕採購等相關事宜執
行進度之督導。
3 總務科:負責本署及審核、督催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計畫預算執
行進度之規劃設計及營繕採購與其落後是否屬不可抗拒之特殊因
素之調查、填列。
4 政風室:負責本署暨督導各署、所政風機構,對於營繕採購、計
畫預算執行應行注意確依法定程序辦理。
5 會計室:負責本署暨各署、所預算分配之審核及其執行進度之督
催。
6 人事室:負責本署暨各署、所獎懲事宜。
(三) 督導之執行
1 本小組每月召開檢討會議一次,對於本署及各署、所計畫預算執
行進度有落後之虞時,由業務單位提出報告,隨時加強督導。
2 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赴執行進度落後之各署、所查訪;研商解
決方法;如原計畫不需修正,得續予追蹤;如需修正,應就修正
計畫予以列管,掌握時效,使計畫得以順利推行。
3 本小組查訪結案後,由本署研考科彙整完成查訪報告,並簽報小
組召集人轉陳檢察長。
四 督導程序
(一) 本署研考科應就本署及各署、所全年度實際執行進度,提出檢討報
告於本小組。
(二) 本小組應依各署、所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召開檢討會,研議獎懲事
宜,簽奉核定後,陳報法務部公務預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營業基金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小組審核。
五 督導及獎懲對象
本署各單位主管及本署所屬各署、所首長、相關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
人員。
六 計畫預算執行之獎懲
(一) 獎懲權責
1 本署由法務部負責考核。
2 全年度可支預算,除由法務部總務司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執行公共建設列管計畫人員獎懲要點」辦理外
,其餘計畫,由本署初核後,陳報法務部依規定辦理。
(二) 獎勵標準
1 全年度計畫型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
實際支付數加計計畫執行賸餘繳庫款。但不包括預付款未扣回部
分) 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已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
,著有績效者。其執行各署、所首長、主管或主要承辦人員,依
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1)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一百者,最高記功一
次。
(2)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達百
分之一百者,最高嘉獎二次。
(3)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九十五者,最高嘉獎一次。
2 全年度之非計畫型 (新增業務,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計
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數加計
計畫執行賸餘繳庫款,但不包括預付款未扣回部分)達百分之九
十,且已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其
執行各署、所首長、主管或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三) 懲處標準 (包含計畫型計畫及非計畫型計畫預算之執行)
全年度之計畫預算實際執行進度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
數加計計畫執行賸餘繳庫、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
因素影響數) ,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其執行各署、所首長、主管或
主要承辦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
1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
之九十者,警告一次。
2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八十五者,申誡一次。
3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未達百分
之八十者,申誡二次。
4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七十五者,記過一次。
5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記過二次。
七 第六點第三項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執行機關執行公務預
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已善盡職責,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包括:
1 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
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 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
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 執行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
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 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 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 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
者。
7 因配合權責機關延遲,致執行進度落後者。
(二) 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
、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 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 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本小組認定者。
八 本署各單位主管及各署、所首長督導責任範圍如下:
(一) 本署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各署、所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顯有疏失者,
由本小組簽請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二) 各署、所 (單位) 主管 (科、組長) 或主要承辦人員之獎懲,由各
署、所首長 (單位) 參照法務部考核結果研擬獎懲名冊提報本署,
獎懲人數 (不含署、所首長) 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