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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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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考核
 (一) 督導及職掌
      1 本署分別設公務預算資本支出計畫、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
        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由襄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綜理其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事宜。
      2 本小組由書記處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
        任、所務科科長、總務科科長、研考科科長組成,並由書記官長
        擔任執行秘書。
      3 本小組負責各署、所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列管考核及獎懲作業
        之擬議。
      4 本署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所務科、總務科、研考科應依督
        導考核實際需要,各自指派有關人員負責推動本小組所決定之事
        項。
 (二) 任務分配
      1 研考科:負責本小組之幕僚作業。
      2 所務科:負責各所計畫預算執行進度之審核與督催,及其落後是
        否屬不可抗拒特殊因素之調查、填列,暨營繕採購等相關事宜執
        行進度之督導。
      3 總務科:負責本署及審核、督催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計畫預算執
        行進度之規劃設計及營繕採購與其落後是否屬不可抗拒之特殊因
        素之調查、填列。
      4 政風室:負責本署暨督導各署、所政風機構,對於營繕採購、計
        畫預算執行應行注意確依法定程序辦理。
      5 會計室:負責本署暨各署、所預算分配之審核及其執行進度之督
        催。
      6 人事室:負責本署暨各署、所獎懲事宜。
 (三) 督導之執行
      1 本小組每月召開檢討會議一次,對於本署及各署、所計畫預算執
        行進度有落後之虞時,由業務單位提出報告,隨時加強督導。
      2 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赴執行進度落後之各署、所查訪;研商解
        決方法;如原計畫不需修正,得續予追蹤;如需修正,應就修正
        計畫予以列管,掌握時效,使計畫得以順利推行。
      3 本小組查訪結案後,由本署研考科彙整完成查訪報告,並簽報小
        組召集人轉陳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