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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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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計畫預算執行之獎懲
 (一) 獎懲權責
      1 本署由法務部負責考核。
      2 全年度可支預算,除由法務部總務司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執行公共建設列管計畫人員獎懲要點」辦理外
        ,其餘計畫,由本署初核後,陳報法務部依規定辦理。
 (二) 獎勵標準
      1 全年度計畫型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
        實際支付數加計計畫執行賸餘繳庫款。但不包括預付款未扣回部
        分) 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已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
        ,著有績效者。其執行各署、所首長、主管或主要承辦人員,依
        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1)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一百者,最高記功一
          次。
      (2)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達百
          分之一百者,最高嘉獎二次。
      (3)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九十五者,最高嘉獎一次。
      2 全年度之非計畫型 (新增業務,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計
        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數加計
        計畫執行賸餘繳庫款,但不包括預付款未扣回部分)達百分之九
        十,且已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其
        執行各署、所首長、主管或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三) 懲處標準 (包含計畫型計畫及非計畫型計畫預算之執行)
      全年度之計畫預算實際執行進度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
      數加計計畫執行賸餘繳庫、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
      因素影響數) ,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其執行各署、所首長、主管或
      主要承辦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
      1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
        之九十者,警告一次。
      2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八十五者,申誡一次。
      3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未達百分
        之八十者,申誡二次。
      4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七十五者,記過一次。
      5 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記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