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考核
(一) 督導及職掌
1 本署分別設公務預算資本支出計畫、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
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由襄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綜理其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事宜。
2 本小組由書記處書記官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
任、所務科科長、總務科科長、研考科科長組成,並由書記官長
擔任執行秘書。
3 本小組負責各署、所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列管考核及獎懲作業
之擬議。
4 本署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所務科、總務科、研考科應依督
導考核實際需要,各自指派有關人員負責推動本小組所決定之事
項。
(二) 任務分配
1 研考科:負責本小組之幕僚作業。
2 所務科:負責各所計畫預算執行進度之審核與督催,及其落後是
否屬不可抗拒特殊因素之調查、填列,暨營繕採購等相關事宜執
行進度之督導。
3 總務科:負責本署及審核、督催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計畫預算執
行進度之規劃設計及營繕採購與其落後是否屬不可抗拒之特殊因
素之調查、填列。
4 政風室:負責本署暨督導各署、所政風機構,對於營繕採購、計
畫預算執行應行注意確依法定程序辦理。
5 會計室:負責本署暨各署、所預算分配之審核及其執行進度之督
催。
6 人事室:負責本署暨各署、所獎懲事宜。
(三) 督導之執行
1 本小組每月召開檢討會議一次,對於本署及各署、所計畫預算執
行進度有落後之虞時,由業務單位提出報告,隨時加強督導。
2 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赴執行進度落後之各署、所查訪;研商解
決方法;如原計畫不需修正,得續予追蹤;如需修正,應就修正
計畫予以列管,掌握時效,使計畫得以順利推行。
3 本小組查訪結案後,由本署研考科彙整完成查訪報告,並簽報小
組召集人轉陳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