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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8
八  本署各單位主管及各署、所首長督導責任範圍如下:
 (一) 本署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各署、所計畫預算執行之督導顯有疏失者,
      由本小組簽請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二) 各署、所 (單位) 主管 (科、組長) 或主要承辦人員之獎懲,由各
      署、所首長 (單位) 參照法務部考核結果研擬獎懲名冊提報本署,
      獎懲人數 (不含署、所首長) 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